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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是说法|“碰瓷式维权”!怎么就成了一门生意?

日期:2023-08-17 13:53:27 来源:国是直通车

文/陈昊星

8月15日,一位摄影师发微博称自己拍摄的173张照片被视觉中国致电称是侵权使用,还被要求赔偿8万余元。对此,视觉中国创始人柴继军回应此事称:系误会,已与摄影师取得联系。

视觉中国经初步核实,涉事图片系该摄影师授权图片库StocktrekImages进行销售,Stocktrek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GettyImages销售。视觉中国作为GettyImage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,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,涉事图片的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。


【资料图】

8月16日,摄影师针对视觉中国前一天的回应在其微博表示:“我不接受你们的观点。我已与Stocktrek进行核实,Stocktrek明确告知我视觉中国无权销售我的作品,也没有我作品的任何版权。

除此之外,中国国家天文官博也在该博主下方评论称,“我们也收到过类似电话,诸如美国航天局NASA发布的公版图片都算作他们的版权。”

使用自己拍的照片却被控侵权,美国航天局发布的公版图片算作视觉中国的版权,这是以“维权”来“碰瓷”吗?

被滥用的著作权?

此类事件已有先例。2021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德馨起诉“中国知网”事件中,“中国知网”未经本人允许就将赵德馨教授的百余篇论文收录,就连本人下载也要收费。这两起事件中有一个共同点,都是未经作者本人允许后便发布到相关平台上。

针对上述情况,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,目前来看,视觉中国所声称的完整销售授权链条有待考证,仍需对各个环节的授权情况严格审查。如果存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,其以销售图片版权或进行维权的行为将没有法律依据。

“权利不得滥用”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,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,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: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,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;同时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: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

李洪江指出,在权利人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,任何人均不得侵犯其著作权权利,因此类似“碰瓷式”“创收式”的维权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存在滥用著作权的情况。

实际上,视觉中国“侵权索赔”的维权方式一直饱受争议。在2019年,视觉中国曾将人类首张黑洞照片以及国旗、国徽等图片标注版权所有,被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约谈,公司官网一度关停。

视觉中国当时发文回应:经网友举报的视觉中国网站关于国旗、国徽等不合规图片,经查该图片由视觉中国签约供稿人提供,视觉中国作为平台方负有审核不严的责任,已对不合规图片做了下线处理;至于黑洞照片版权属于欧洲南方天文台(ESO)所有,视觉中国通过合作伙伴获得该图片编辑类使用授权,授权并非独家,应版权人要求只能用于新闻编辑传播使用,未经许可不得作为商业类使用(广告、促销等使用场景)。

如何杜绝“碰瓷式维权”?

多位律师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,目前“碰瓷式维权”在法律官司中的情况已不是个例,还出现了一些“职业打假人”,这些人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,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通过与经营者协商、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。

“职业打假人”自出现以来,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,鼓励公民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,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性作用。

但就现阶段情况看,“职业打假人”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,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。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,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及个人进行敲诈勒索。

在日常生活中,我们该如何杜绝“碰瓷式维权”,让别有用心者无机可乘?

李洪江建议,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,大家应提高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意识,尊重知识产权、尊重他人的智力创造和劳动成果,不应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来源不明的图片、文章等各类作品,合法使用他人作品时留存必要证据,做到来源可述可溯。

如若遭遇类似此次“碰瓷式维权”的情况,建议使用者首先要求图库网站提供享有著作权的证据,绝不能为了避免诉讼、息事宁人而轻易支付侵权费或与图库网站达成版权交易。如果图库网站不能完全拥有图片的著作权,所以即便当事人与图库网站达成了版权交易,之后的商用行为依旧有可能侵犯他人享有的著作权。

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郭竞坤此前曾公开表示,针对“碰瓷式维权”,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,依法遏制恶意诉讼。

他进一步举例,比如,一方提起恶意诉讼,另一方就不得不应诉,应诉就不得不产生一些律师费、交通费、食宿费等,应诉方可以要求原告补偿。对恶意诉讼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,依法予以罚款、拘留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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